(2017)辽0204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诉被告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程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娇,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英,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诉被告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