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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美、程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程炳玲,胡振杰,永康市姥姥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555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女,女,1958年2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炳玲,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振杰,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姥姥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郎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55821。法定代表人胡振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女与被执行人程炳玲、胡振杰、永康市姥姥豆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康市姥姥豆制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程炳玲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康市姥姥豆制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程炳玲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