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安某3、安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3,安某1,安某2,李志学,杨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3,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系被害人李某之夫。申请执行人安某1,女,2009年2月2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安某3,系安某1之父。申请执行人安某2,女,2010年9月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之女。法定代理��安某3,系安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李志学,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被害人李某之父。被执行人杨真忠,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申请执行人安某3、安某2、安某1、李志学与被执行人杨真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杨真忠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六××特区箐口××村对被执行人杨真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杨真忠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