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督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小刚与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刚,张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21民督33号申请人:罗小刚,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张伟,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申请人罗小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小刚称,2016年,被申请人通过别人担保向我借现金47800元,承诺两个月归还。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张伟给付借款47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小刚所欠借款47800元。申请费331.67元,由被申请人张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