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阿丽、朱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阿丽,朱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阿丽,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乐燕,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林阿丽因与被上诉人朱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阿丽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阿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