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海龙、黄建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黄建国,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辰矿业公司),住所地南城县万坊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839100841。法定代表人黄勇明,该公司经理。案外人黄勇明,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黄建国、南城鑫辰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案外人黄勇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嘉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