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国平、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李燕飞,成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983年8月1日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燕飞,男,1985年9月11日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成玉杰,女,1986年8月19日生,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平诉李燕飞、成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14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