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红芝与薛腾飞、董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芝,薛腾飞,董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芝,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薛腾飞,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董菲,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孙红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孙红芝与薛腾飞、董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