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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维凯与刘汉容、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凯,刘汉容,李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84号原告:段维凯,女,汉族,1960年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汉容,女,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盛华,男性,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段维凯与刘汉容,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维凯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维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947元,实际收取775元,由原告段维凯负担。审 判 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高惠书 记 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