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维凯与刘汉容、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维凯,刘汉容,李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84号原告:段维凯,女,汉族,1960年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汉容,女,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盛华,男性,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段维凯与刘汉容,李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维凯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维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947元,实际收取775元,由原告段维凯负担。审 判 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高惠书 记 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