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树春申请宋化礼、黄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春,宋化礼,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春,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宋化礼,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黄荣,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李树春申请执行宋化礼、黄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2008)绥中法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树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绥中法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