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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611苑庆与王晓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庆,王晓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苑庆,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晓玥,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苑庆与被执行人王晓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份、股票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晓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华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薛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