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道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8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道银,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200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道银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道银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道银以盗窃为目的从其租住的位于南岸区贝迪新城一期的旅馆房间通过楼栋落水管,攀爬到12-2房屋。后李道银在该房间内翻找财物时被户主兰某发现并被控制。后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李道银抓获。归案后,李道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李道银的供述,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道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道银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李道银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道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