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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涛、段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涛,段珊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634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涛,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段珊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农商行)与被告杨文涛、段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辛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涛、段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文涛、段珊珊偿还贷款本息20061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2、本案一切费用由杨文涛、段珊珊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文涛、段珊珊于2014年8月6日,从利辛农商行办理消费贷款160000元,期限12个月。现贷款已逾期,经多次催要,杨文涛、段珊珊一直未还。利辛农商行诉至本院,要求杨文涛、段珊珊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文涛、段珊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杨文涛与利辛农商行签订“易贷卡”循环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利辛县农商行向杨文涛提供借款额度为160000元的消费贷款,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浮或下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不进行调整;杨文涛在利辛农商行开立“金农易贷·福农卡”(卡号/账号):62×××67,作为发放贷款账户。双方还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段珊珊与利辛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杨文涛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杨文涛在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期间向利辛农商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的借款;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6日,利辛农商行向与杨文涛约定的发放贷款账户62×××67发放了160000元贷款,杨文涛在还清该笔借款后,又于2014年12月25日向利辛农商行申请贷款160000元,贷款利率10.0800%,到期日2015年12月25日。现贷款已逾期,杨文涛未返还贷款本息。以上事实,有贷款申请材料、“易贷卡”循环贷款借款(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账号流水以及利辛农商行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利辛农商行与杨文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利辛农商行依约向杨文涛发放贷款后,杨文涛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利辛农商行要求杨文涛返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段珊珊为杨文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杨文涛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段珊珊应承担保证责任,利辛农商行要求段珊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利随本清(按照年利率10.0800%计算,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段珊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杨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亚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