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菊芬、刘金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芬,刘金梦,张飞,袁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徐菊芬,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袁某之母。被执行人刘金梦,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袁贞海,男,1995年1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徐菊芬与被执行人刘金梦、张飞、袁贞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刘金梦、张飞、袁贞海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盘县火××镇××村、板桥镇××、××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刘金梦、张飞、袁贞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仍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