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汤桂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邓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桂兰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汤桂兰。再审申请人汤桂兰因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邓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桂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高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