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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汤桂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邓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桂兰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汤桂兰。再审申请人汤桂兰因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邓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汤桂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高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