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卿波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波,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673号原告:卿波,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9日,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卿波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卿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减,由原告卿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兴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