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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曲桂波与贾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波,贾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曲桂波,男,1966年10月25日生,回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贾秀君,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桂波与被执行人贾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 # xB;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   有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