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源如与南通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源如,南通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朱源如,女,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村二组125号。法定代表人:包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源如与南通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