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吴玉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吴玉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72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魏宝兴,男,系总经理。被告:吴玉金,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吴玉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