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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673号原告:徐某,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吴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