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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张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128-8号信阳市恒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张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公证处(2013)固证经字第43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固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执字第128-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固始县公证处(2013)固证经字第43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固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史训利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