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与杜贤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杜贤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34号原告: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何李路42号。法定代表人:彭翠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贤尧,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贤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仙桃市丰泽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