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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与秦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秦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惠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义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秦义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上诉人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