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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谨滔与常子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38号刘谨滔与常子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562号执行证书,内容为:一、本金18万元。二、滞纳金:2015年3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谨滔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常子垚执行款53600元,申请人已领取。对尚未执行的本金12.64万元及利息、公证费、申请执行费6788元,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38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