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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民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鑫,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民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01400元,申请执行费97601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书面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执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