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胜与被执行人李丹丹、毕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胜,李丹丹,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胜,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春光村。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东方红街三委。被执行人:毕晓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东方红街三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胜与被执行人李丹丹、毕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宏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