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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胜与被执行人李丹丹、毕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胜,李丹丹,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胜,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春光村。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东方红街三委。被执行人:毕晓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东方红街三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胜与被执行人李丹丹、毕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宏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