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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闫小利与惠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利,惠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52号原告:闫小利,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玄志,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楠,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东,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今天原告闫小利与被告惠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小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小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小利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校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