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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道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88号���执行人:李道荣(曾用名建国),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李道荣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李道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于2017年5月2日委托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道荣名下的财产状况,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委托海安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道荣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