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菊、方小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钱菊,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方小鸽,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钱菊与被执行人方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