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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6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高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诉讼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高平市人,某村村委主任。现住本村。辩护人李岐山,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以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志亮,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起诉指控:2017年自诉人家拆旧翻新修建房子,被告人多次阻拦不让修。同年3月4日晚8点多,自诉人同妻子及儿子、儿媳四人到被告人家问被告人为何不让其修房子。到了被告人家中,被告人等人刚喝完酒,冯建设将自诉人儿子拽住甩在地上,自诉人儿媳过去与被告人说事,被告人往自诉人儿媳脸上打了一巴掌,自诉人见状上前阻拦被告人,被告人拦住自诉人并握住自诉人的手,将其摔倒在地上,不一会自诉人之手肿起来。后派出所到场,让其到医院检查,在场的另一副村长开车拉上自诉人到武式正骨医院,经诊断为手掌骨折,后自诉人儿子报110,110安排该住院。当晚自诉人又被送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因当晚无床位,第二天自诉人入住高平市人民医院。经鉴定,自诉人之伤为轻伤二级,现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321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550元,误工费12570元,护理费1382.7元,交通费酌情500元共计29322.51元。诉讼代理人李志亮依法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其并没有打自诉人,请求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辩护人李岐山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自诉人一家到被告人的家里发生了争执,但是没有发生打架事件,自诉人的笔录中也说被告人没有打他。2、被告人没有伤害自诉人,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李岐山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下午,自诉人王某甲家修房子施工,被某村村委支村两委干部阻拦,被告人郭某甲系某村村委主任,当时也在现场阻拦。当晚20时许,自诉人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乙、儿媳郜某某、妻子田某某四人到郭某甲家中找郭某甲说此事,王某乙、郜某某与郭某甲发生争执,王某乙被人拉开后,郜某某用手把坐在沙发上的郭某甲给按倒在沙发上,并扇了郭某甲一巴掌,郭某甲也扇了郜某某两巴掌,自诉人王某甲上去拽郭某甲时,被郭某甲用手挡了一下,倒在地上,致王某甲左手掌受伤。后王某甲被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二掌骨闭合性骨折,行左手掌第二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1天,共花去医疗费13219.81元。经高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手第二掌骨折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自诉人、被告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7年5月16日寺庄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2、王某甲高平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及医疗费单据1支计13219.81元。3、自诉人王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4、郭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王某乙家修的房子不符合某村村委的村情规划,支村两委多次和王某乙家协商未果,3月4日下午,王某乙家又开始修房子,我们王报村支部书记带领支村两委去拦工。晚上10点多的时候,王某乙、王某甲、郜某某、田某某就来我家,王某乙就往我跟前走,冯某甲就拽着王某乙说“有事好好说”王某乙就反手过来掐住冯某甲的脖子,给按倒在沙发上,王某丙和我妻子两人上午将王某乙给拽到客厅的北面,冯某甲也跟上过去,王某丙当时在劝说王某乙,就没有打架,我就站起来走到南边的沙发跟前,郜某某和王某甲两人就走到我跟前,把我按倒在南边的沙发上撕扯我,我就用手个推郜某某。郜某某打了我一巴掌,我也打了郜某某一巴掌,王某甲指着我骂的时候,我看他有打我的意思,就本能的挥了一下胳膊,把他的手挡开了。5、郜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下午,郭某甲和村支部书记带领村委干部拦住不让我家修房子,到了晚上我们一家去了郭某甲家,发生了争执。当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王某乙、王某甲、田某某四人去郭某甲家,当时王某乙和王某甲先进去,我和田某某在后面跟着。我和田某某进到郭某甲家,见在客厅中间电视机前,王某乙被冯某甲、王某丙、郭某甲的妻子拉着,王某甲也在跟前站着。郭某甲站起来喊着说“我非弄死你一家子。”我就上去把郭某甲给拽住,拽到了客厅南边的沙发上,我婆婆上去拽王某乙时,也不知道被谁给趟倒了,老公公当时也坐在地上。当时我的手被郭某甲给扭着,郭某甲就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烟灰缸摔在地上破碎了,我当时气的不行,就朝郭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郭某甲的女儿上来将我的另外一只手也拽住了,郭某甲也朝我扇了两巴掌。我的嘴流血了,朝地上吐血,郭某甲见我受伤了,也不打我了。王某乙就被郭某甲的妻子、冯某甲拽起来走了,老公公和婆婆都在郭某甲家客厅电视机前面地上坐着,王某甲两只手互相个搓着。王某甲的左手手背骨折了。6、王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20时左右,我和妻子田某某、儿子王某乙、儿媳郜某某到郭某甲家,当时儿子王某乙和儿媳郜某某两人走到前面,我和妻子田某某在后面跟着。当时我是最后一个进去的,我进去后,见王某乙和冯某甲两人在用手互相撕扯,冯某甲将王某乙给推到在地上,王某乙起来后又和冯某甲在用手互相撕扯,王某丙和一个妇女在旁边扯架,我就赶紧过去,当时还被扯架的人给趟倒了。我从地上起来后,见郭某甲和郜某某两人在南边的沙发上撕扯时,郭某甲朝郜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我就起来拽住郭某甲的手,不让郭某甲打人,郭某甲一下抓住我的手,一扭将我给推搡倒在地上,当时我感觉左手疼,就坐在地上互相用手个搓着,郭某甲就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摔在地上碎了。后来又进来几个人,把郭某甲拉走了。郭某甲没有动手打我,我上去拉拽郭某甲的手,郭某甲一扭我的左手,将我推搡在地,我的左手才受伤的,我不知道我的左手是被郭某甲扭伤的还是在地上磕伤的。7、冯某甲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王报村支部书记赵振东、村主任郭某甲带上我们支村两委干部,阻拦王某乙家修房子施工,当时我们让修房子的工人停工了。晚上,我和景红伟、王某丙三人到郭某甲家村上说事,过了一会,景红伟走了。没一会,王某乙进来,后面跟着郜某某。王某乙就说“你们想干什么?”郭某甲就没吭声,王某乙上来就扑到郭某甲的身上,举着手就打郭某甲,我就上去拽开王某乙,王某乙就反手卡住我的脖子将我按在南边沙发上,郜某某和郭某甲在说修房子的事,没几句郜某某就朝郭某甲扇了一巴掌,郭某甲也上去撕扯郜某某时,郭某甲的妻子和女儿拽开了,郭某甲就从茶几上拿起烟灰缸摔了,就一个人先走了。王某乙的父母亲起来又走到王某丙跟前和王某丙吵,当时王某乙的父母亲是坐在沙发上。我看情形不对,就报警了。后来我才知道王某乙的父亲骨折了。8、贾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晚上8点10分左右,我在侧所听见有人在郭某甲家吵架,出来后见冯某乙也出来,就说进去看看,我就先进到郭某甲家,见客厅南边的沙发上王某乙的妻子在用手拽着郭某甲的胳膊不放。在客厅北面厨房门口是郭某甲的妻子在用手拽着王某乙的胳膊不放,王某丙和冯某甲在旁边站着,王某乙的父母在客厅中间电视前站着。我看见客厅地上有玻璃烟灰缸碎片,门口垃圾篓倒在地上,我就收拾,也不知道谁又把另一个烟灰缸摔碎了。我就到北面看着王某乙,不敢让他闹事。冯某乙进来后和郭某甲的女儿两人将郭某甲给拽起来,郭某甲就一个人先出去了,紧接着王某丙、冯某甲、郭某甲的妻子和女儿、冯某乙就都出去了,我在收拾垃圾时,还有王某乙的父亲坐在地上,他父亲用手在搓另一只手的手背,他母亲在跟前站着。9、王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妻子郜某某、父亲王某甲、母亲田某某四人去郭某甲家,因为我家修房子的事情起了争执,当时没有打架,就是我把冯某甲给按倒在沙发上,他把我拽开了,也没与打架,郭某甲与我妻子两人撕扯了几下,至于打架没有我没有看见。我父亲的左手背受伤了,我没有看见。10、田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一家子去郭某甲家,因为村委干部不让我家修房子的事情起了争执,当时没有打架,就是看见冯某甲和王某乙两个人用手互相拽着,但是没有打架,当时王某丙在旁边拉架,我也上去拉架时,被王某丙给趟倒了,王某甲的左手手背肿了,怎么受伤的,我没有见。11、郭某乙询问笔录证实:我父亲是王报村村委主任,好像今天下午王报村村委拦住不让王某乙家修房子,2017年3月4日晚上8点左右王某乙一家子就去我家闹事,当时先去王某乙拿瓷碗砸我父亲没有砸住,郜某某就扑到我父亲身上,扇了我父亲两巴掌,我父亲用手撕扯了郜某某几下,把他推开后,就走了。当时没有人打王某乙和他父母亲。12、王某丙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晚上,我和冯某甲在郭某甲家谈事情,王某乙一家子就来了,王某乙进来就个扑到郭某甲身上准备打郭某甲,被冯某甲给拉住了。王某乙反手把冯某甲压倒在沙发上,王某乙父母进来劝说王某乙,我也去拉王某乙,将其拉到客厅的西边。没看见王某乙的父母是否和郭某甲发生打架。13、王某丁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20时10分许,王某乙因修房子的事情一家子到我家闹事,王某乙准备打郭某甲,被冯某甲给拽住了,然后王某乙和冯某甲两人撕扯来,郜某某将郭某甲按在沙发上,动手打郭某甲,王某甲田某某也在旁边动手上去厮打郭某甲,郭某甲也动手和郜某某打了几下。郜某某和王某甲、田某某三人按着郭某甲时,不知怎么回事,王某甲、田某某就坐在地上了,当时郜某某还在郭某甲的身上按着他。14、冯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4日晚8点左右,我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出来看见贾某某也出来,说有人在郭某甲家吵架,贾某某就进去了,我随后也进去了,进去了就是见郜某某在郭某甲身上压着,并用手使劲压着郭某甲的两条胳膊,使郭某甲动不了,冯某甲和王燕、王某丙在拉着王某乙的两条胳膊不放。没有人打王某乙的父亲,他当时在王某乙的母亲跟前站着,在骂郭某甲及村上干部。15、(高)公(物)鉴(法临)字(2017)087号鉴定文书载明王某甲左手第二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自诉人王某甲拽他时用手挡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经质证认证的王某甲的笔录中也说郭某甲没有打他。综上,被告人郭某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甲在自诉人王某甲拽他时的用手挡的行为致王某甲受伤,侵犯了王某甲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自诉人王某甲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被告人郭某甲的赔偿责任,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21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酌情330元,护理费1382.37(由一人护理,125.67元/天×11天),交通费酌情500元,共计16532.18元,自诉人王某甲受伤时已满67岁,未提供其劳动能力证明,对其请求误工费不予支持,由被告人郭某甲承担80%,即13225.74元,自诉人王某甲自行承担20%,即3306.4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无罪。二、自诉人王某甲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21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30元,护理费1382.37元,交通费酌情500元,共计16532.18元,由被告人郭某甲承担80%,即13225.74元,余款3306.44元,由自诉人王某甲自行承担。(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范 瑜人民陪审员  姬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连 璐书 记 员  范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