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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钢与刘颖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钢,刘颖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32号申请人:陈钢,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铭,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颖然,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陈钢与被申请人刘颖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