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明校与黄跃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校,黄跃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000号原告:郑明校,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跃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郑明校与被告黄跃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郑明校于2017年8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跃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明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校撤回对黄跃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郑明校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