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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明校与黄跃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校,黄跃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000号原告:郑明校,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跃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郑明校与被告黄跃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郑明校于2017年8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跃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明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校撤回对黄跃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郑明校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