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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琳与林瑞阮、陈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林瑞阮,陈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682号原告:黄琳,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瑞阮,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靖,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琳与被告林瑞阮、陈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林瑞阮、陈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琳自愿申请撤回对林瑞阮、陈靖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琳撤诉。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计2634.5元,由林瑞阮、陈靖负担。审判员  陈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娟-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