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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红星街支行与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红星街支行,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红星街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红星街支行与被申请人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4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赤峰阿鲁科尔沁北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查封期间为两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让、抵押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