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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丽华与邢姝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85号原告:周丽华,女,193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邢姝琳,女,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周丽华诉被告邢姝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丽华以被告邢姝琳已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华以被告邢姝琳已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丽华负担。审判员  赵匡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天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