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74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204343-4。法定代表人邢炎申,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181号(新世纪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孙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彬,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