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裴建平与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平,杨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1132号之一原告:裴建平,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喜,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裴建平与被告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裴建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裴建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裴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