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仁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576号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九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海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李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荆门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晓玲人民陪审员  屈炳德人民陪审员  罗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