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宫海生与陈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海生,陈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53号申请人宫海生。被执行人陈玉宝。本院执行的宫海生与陈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玉宝与申请人宫海生达成和解,申请人宫海生撤销了对陈玉宝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