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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宫海生与陈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海生,陈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53号申请人宫海生。被执行人陈玉宝。本院执行的宫海生与陈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玉宝与申请人宫海生达成和解,申请人宫海生撤销了对陈玉宝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