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某与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曹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01号原告:包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1,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某与被告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