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匡某与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波,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321号申请执行人匡波。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平龙东路138号二楼1-4间。法定代表人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2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4923元、赔偿金7500元,执行费2036元,共计人民币144459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445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