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邓某、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景秀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邓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