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宏飞、周兴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13号胡宏飞、周兴峰:你们与马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子朝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胡宏飞偿还马子朝借款19000元;(2)周兴峰对胡宏飞偿还马子朝借款19000元中的15000承担连带责任,周兴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胡宏飞追偿;(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胡宏飞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周兴峰负担87元连带交纳责任,胡宏飞负担申请执行费18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世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