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清与朱建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清,朱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222号原告:王文清,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晓霞路***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朱建秀,女,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王文清与被告朱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文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文清负担。审 判 长 冯 欢人民陪审员 李大治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湮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