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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士星与巴达日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星,巴达日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606号原告张士星,男,196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巴达日呼,男,41岁,蒙古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士星诉被告巴达日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星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星撤回对被告巴达日呼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74.00元,减半收取237.00元,由原告张士星自行负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达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