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健与德州市德城区亿佳家具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健,德州市德城区亿佳家具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17号原告:XX健,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亿佳家具厂。负责人:李胜军。职务:经理。原告XX健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亿佳家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健、被告经营者李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胜军为经营德城区亿家家具厂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9月19日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被电锯锯伤,经双方协商同意和解。2016年2月24日,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一张,承诺再行给付原告20000元的赔偿款,至2016年年底结清。至今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第一、对原告起诉事实不予认可;第二、我没有给原告打过欠条,欠条是伪造的,我申请进行字迹鉴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XX健现金20000元,贰万元,2016年年底结清,李胜军,2016年2月24日”。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后被告经营者李胜军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中全部内容字迹,签名字迹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欠条”中全部字迹和手印均与被告经营者李胜军的字迹和手印不符本院认为:经鉴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欠条”中全部字迹和手印均与被告经营者李胜军的字迹和手印不符,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不予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5100元,由原告XX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