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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37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地址:住南昌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道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