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37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地址:住南昌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道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