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秋香、陈秀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香,陈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赵秋香,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陈秀荣,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衡水市××区××大街幸福家园××楼××室房产一处(含储间、车库)。现因申请人已将剩余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需将该房产解除查封,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大街幸福家园5号楼441室(房产证号:冀州市房权证购字第××,土地证号:冀国用(2010)第**号)房产一处(含储间、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