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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喜葵、吴洪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葵,吴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喜葵,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洪月,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葵与被执行人吴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洪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