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壮与迁安市联旺化工厂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壮,迁安市联旺化工厂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安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王壮,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联旺化工厂,住所地:迁安市马兰庄镇刘官营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剑,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岩,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壮与被告迁安市联旺化工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壮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闫聪 微信公众号“”